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滨州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申报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总会、省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由市红十字会设立和引进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当符合滨州实际,服务于滨州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红十字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和精神。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和引进的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根据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会同项目涉及单位(组织)、捐赠方共同审定,据实上报。
第六条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经市红十字会分管部室审核通过后,报市红十字会党组或执委会审批。
第七条 项目的规模及资金等数据,须按照项目实际需求详细论证后进行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误报现象。
第八条 项目应围绕红十字会业务工作,注重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总体管理,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县市区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定期向市红十字会分管部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应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单位(组织)、捐赠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联络,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
第四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穿项目始终,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市红十字会分管部室应分阶段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的项目资金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纳入规定的银行账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并充分考虑和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等情形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实相符、按时报送。
第六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和完成后,项目实施方应形成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经县市区红十字会审定后,报送市红十字会分管部室或捐赠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情况报告应当以项目协议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情况报告须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调查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滨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