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会办公用品、设备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政府采购法》、《会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指的办公用品、设备物资为符合执行政府采购规定范围之外的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

二、办公用品、设备物资统一采购包括项目:

(一)专用设备、材料等。

(二)保证行政、业务、服务等工作所需的日常办公用品。

三、办公用品、设备物资统一采购的经费及权限:

(一)地方财政拨入的事业经费。

(二)地方财政拨入的专项经费。

(三)捐赠款。

四、采购权限:10000元以下的由处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会主要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需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五、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含大宗印刷品)采购、领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负责按相关规定采购,采购费用应及时与供应商结算。

2.各处室领取消耗性办公用品,需填写《办公用品申领单》,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后领取。

六、各处室因工作需要购置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单价10000元以上),必须按预算至少提前10日提出申请,并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实施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七、购买办公用品、设备物资要票据正规、真实、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财务人员须将发票等材料收作记帐报销凭证。

八、办公用品、设备物资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物品应经常核对,做到财物相符,出现下列情况,经核查认定属实的可以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一)物资已超过使用寿命,确实不能再使用的;设备配件出现故障后无法修复的。

(二)因设备技术水平落后,不能与相关配套设施配套,而造成事实上不能再使用的;设备继续使用成本过高,超出该设备自身价值的。

九、配备到个人的办公用品、设备,使用人要做到操作使用规范,妥善保管,避免丢失,不得外借。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借出不能归还、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均由当事人按原价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