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物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救灾物资,是指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调配的抗灾救灾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购救灾物资,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接受捐赠救灾物资,要切合受灾地区实际情况,必须保证质量,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救灾物资进行救灾活动,对食品、药品等物资的质量和期限严格把关,捐赠者需提供所捐赠食品、药品的合格证明。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救灾物资应向捐赠者开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如捐赠方需要,可举行简单捐赠仪式,由捐赠方提供企业资质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 救灾物资进库时及时进行清点,完善交接手续,做好仓储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救灾捐赠物资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愿意的,按《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贪污救灾物资,并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物资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
第十条 做好救灾捐赠物资的收发情况统计,以便随时接受审计。
第十一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入库时由仓库保管员填写《滨州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出入库物资登记表》,标明物资入库时间、来源、名称、单位、数量、入库人签字,并与物资转交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凭《滨州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调拨单》调拨物资出库。物资出库时,严格核对物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内容,无误后物资方可出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滨州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调拨单
滨州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调拨单
( 年第 号)
发往单位:
序号 |
物资来源 |
物资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 位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经手人: 分管领导: 负责人: 填写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