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并定期向会领导和财政局报告。

(三)认真协调与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关系,对财务检查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财务必须遵循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经费收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从事会计核算和监督,对常务副会长负责。

(二)会机关的财务工作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和人员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四条:会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编制本会财务收支计划,做好年度会计预算、决算,为会领导提供准确详实的会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核、报帐、制作财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表。

(五)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支票管理,编制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程序借用支票。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程序,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六)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单位财务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

(七)定期同各往来帐户、银行进行对帐工作。

(八)依法管理市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的款项。

(九)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十)完成会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出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货币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现额,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帐目、手续,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积极配合会计做好对帐、报帐等帐务处理。

(五)完成会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募捐账号科目的设置

第六条:募捐账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目设置,基本分为:

(一)上级补助收入、支出:国家总会、红基会以及省红十字会拨付的专项资金,定向用于专项救助;

(二)博爱滨州收入、支出:下设天使救心、牵手未来、眼底病光明工程、爱心接力、金海豚行动、援建项目、甘霖计划、桑榆敬老、罕见病救助计划、红十字博爱送温暖等十个博爱项目。未指明用途的统一计入一般捐款。

(三)项目支持费:收入包括所收捐款提取的支持费、银行存款利息及接收的项目支持经费。支出是指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会费收入支出:来源于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

(五)其他项目。

第四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章。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款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每月编制会计报表一次,定期上报会领导。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和办公室主任签章。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常务副会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但财务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进行监交,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办公室主任进行监交。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表明月份、年度、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盖章,专人保管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分月报、年报,按时归档,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领导批准。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给以相应纪律处分。

(一) 超出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规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给他人资金的。

(四) 利用本会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单位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人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