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红十字志愿者评价和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实施细则》、《滨州市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红十字志愿者实行星级管理。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星级管理

 

第一条  根据红十字志愿者服务时间及贡献大小,设立一至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和终生志愿者奖励。

第二条  志愿服务时间每增加一个基数(120小时或15个工作日),符合相关条件的,每年晋升一次星级级别,一次晋升一级。

第三条  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人员为终生志愿者。

第四条  星级服务时间认定。由共同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共同认定,志愿者组织负责人在《中国红十字会志愿者证》“服务记录”一栏签字认可的方式确定服务时间,星级管理的服务时间要求为:

一星级志愿者年服务120小时以上;二星级志愿者年服务时间240小时(一星级+120小时)以上;三星级志愿者年服务时间360小时(二星级+120小时)以上;四星级志愿者年服务时间480小时(三星级+120小时)以上;五星级志愿者年服务时间600小时(四星级+120小时)以上。

 

注册认定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对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成效情况,将作为红十字会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未注册登记的志愿者组织,无晋升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资格。

 

晋级权限

 

第六条  星级评定和晋级,根据权限进行。

第七条  符合一、二、三星级志愿者评定条件的,由县级红十字会向市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附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经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志愿者一、二、三星级称号,颁发星级证章,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八条  满足四星级志愿者晋升条件的,由市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提出申请(附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经审核通过后,由省红十字会授予申请人四星级志愿者称号,同时颁发星级证章。

第九条  满足五星级志愿者晋升条件的,由省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出申请(附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经审核通过后,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五星级志愿者奖章和终生志愿者红十字勋章。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在发生涉及全市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积极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短期内投入一定时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志愿者,可视同累计服务达到规定时间,给予晋级。

第十二条  参与志愿服务时间多年,但因多种原因无法每年达到所要求的晋级服务时限,可由志愿者组织3名以上负责人认同,报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对多年的服务时间予以累计,给予晋级。

 

晋级时间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表彰每年评定一次。每年11月开展推荐评选星级志愿者活动,原则上奖章授予仪式安排在每年的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或在市红十字会理事会议上举行。

 

 

第十四条  各县(区)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滨州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