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应急救护师资(以下简称“救护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应急救护培训(以下简称“救护培训”)工作开展,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师资是指在全市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中,有资质已注册并按时承担授课任务的人员。
救护师资要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开展救护培训和救护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保护群众生命和健康。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护师资注册管理工作。改善师资的工作条件,保障师资的合法权益,提高师资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救护注册师资在救护培训和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红十字会组织下,开展救护培训及相关工作,在志愿服务的前提下,适当给予课时补贴;
(二)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复训,接受继续教育;
(三)对红十字会的救护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申请领取救护培训或相关工作证明;
(五)申请暂停或退出救护培训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救护注册师资在救护培训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宣传红十字知识与应急救护知识,传播红十字精神;
(二)履行救护师资职责,遵循救护培训规范,尽职尽责为培训对象服务,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年完成不少于20学时的授课任务或相应时间的救护相关志愿服务;
(三)遵守红十字会的相关要求,保护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资料的知识产权;
(四)维护红十字形象,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未经市红十字会批准,救护师资不得擅自使用“红十字会”名义及红十字标志;
(五)完成红十字会委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注册制度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救护注册师资资料库。资料库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培训和复训的记录、开展救护培训和志愿服务的记录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未经注册,不得作为救护师资从事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
(一)取得救护师资证书的人员,需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注册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对其进行审核和面试,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
(三)救护师资只能在一地红十字会注册,不得重复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或取消注册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师资义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借用红十字会名义违规授课取酬的;
(三)注册周期内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撤销注册资格;
(五)救护注册师资申请退出的。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七条 鼓励救护师资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一) 救护师资主动参加社区综合志愿服务。成为各级各类救援队、服务队的队员应向红十字会备案;
(二) 救护师资可以申请成为滨州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者,参与红十字知识宣讲宣传、抢险救灾、扶贫慰问等大型活动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 救护师资参与急救的成功事例应以书面形式报滨州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五章 课时补贴
第八条 救护师资适当发放培训课时补贴。
(一)注册师资试用期内(取证当年)每两课时100元,每天不超过300元;试用期满,半天(2课时以上)200元,每天不超过400元;救护员培训,半天(2课时以上)200元,每天不超过500元。助讲师资每天不超过200元;
(二)因迎接参赛等其他情况需要增加课时,经会分管会长批准,酌情增加课时。补贴的发放按季度结算,直接发到培训师资。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对本级救护注册师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年度注册。
(一)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特别是承担培训任务及相关工作的时长、参加复训等;
(二)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救护注册师资本人、其他师资以及受培训对象的意见;
(三) 救护注册师资在培训教学、课题研究、志愿服务、应急救护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按年度评选“应急救护优秀师资”,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在每年年底将救护注册师资信息和救护注册师资年度考核情况报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滨州市红十字会。